成都钢模租赁站友情提醒广大租赁用户:选用质量可靠的钢模厂家是租赁前必考虑的问题。
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,一直难以调解。宣判前,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多年来的合作,上门调解,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被告邢某当场支付了8000元。
被告人邢某是一名包工头,主要工作是承接农村农房建设。原告陈某是主要钢模板供应商。两人合作多年,建立了商业信任关系。 2006年,被告人邢某承包建设李、王、石三户人家。竣工交付后,李、王、石三人发现房屋漏水,不愿支付剩余的工程款。同时,被告人邢某也未支付三家公司钢模板的租金和安装费。按照以往的做法,每栋房屋建设完成后,邢某都会向原告陈某支付钢模板款,但这次推迟了一年。原告陈某多次恳求,邢某拒绝支付钢模板费用,因为业主李、王、石三人是自己带回工地,与自己无关。邢只好向法院起诉。
庭审中发现,邢某与陈某在2006年之前合作期间,钢模板被房主拉动,但款项由邢某支付。 2006年以后,虽然拉钢模板的房主有所减少,但这种情况仍然存在,被告邢某也支付了钢模板的费用。由此可以认定,被告邢某应支付原告陈某的钢模货款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。因此,可以推定,无论是否被房主拉回,李、王、石的钢模货款也应由被告邢某支付。
庭审后,原告、被告和第三人均不愿调解,法院决定定期宣判。宣判前,法官再次来到被告人面前,告诉被告人,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,被告人应承担责任,双方合作多年,未来仍有合作机会.经过一番苦心劝导,被告主动履行了8000元的钢模租金